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假药、劣药及其他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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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等药品,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
2)避孕药、流产药、壮阳药等计生类药品,如左炔诺孕酮片等避孕药、米非司酮胶囊等流产药、辉瑞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壮阳药;
3)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药监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如生川乌等;
4)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温馨提示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其他宠物药品是可以发布的,但必须清晰展示其商品的外包装,不要进行遮挡、涂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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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如香港天喜堂天喜丸等;
4)变质的;
5)被污染的;
6)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7)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8)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9)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10)超过有效期的;
1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12)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1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常见问题
自制药品可以发布吗?
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没有正规包装、厂家、批准文号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治愈功效的未经批准生产的三无自制类药品均不可以发布。
3.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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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指国家认定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OTC),包括含有“国药准字”字样、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及其添加化学原料药的药品等。
温馨提示
1)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这类药品有国家正规的药品批准文号。
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品,这里药品包装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
3)除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药监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外,其余单一的原生态中药材可以发布,但经过炮制等加工的单一药材明示或暗示具有对疾病治疗功能的不能发布;多种药材按某种配方制成中药,则这个配好的中药也是不可以发布的,包括民间药方、偏方、秘方等。
常见问题
金嗓子喉宝可以在快站上卖吗?
不可以的,金嗓子喉宝是具有“国药准字”批文的药品,请不要发布。
4.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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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2)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
常见问题
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这些可以卖吗?
不可以的,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具有“国食药监械”批文,属于第3类医疗器械,因此请不要发布。
5.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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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学整容中所使用的透明质酸钠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须取得相关资质。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瑞蓝、保妥氏、微晶瓷等美白针剂;
2)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
3)瘦脸瘦小腿等针剂。
常见问题
含玻尿酸成分的涂抹类美容产品可以发布吗?
可以的,但可用于注射的玻尿酸类产品不可以发布。
6.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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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 1)《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2)农业部176号、193号公告禁止的兽药目录;
3)《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
温馨提示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其他宠物药品是可以发布的,但必须清晰展示其商品的外包装,不要进行遮挡、涂改。
2)非禁用兽药商品请不要写《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的禁止/废止药品名称。